債券投資服務概要

債券投資服務概要

開盤證券提供一系列世界各地的優質債券,多種發行貨幣及覆蓋不同年期,以配合閣下的投資所需。

 

債券是什麼

債券是由企業或政府(泛稱發債機構)發行的債務工具,目的是向外借貸來籌集資金。發債機構一般會承諾在指定日期償還本金及利息。投資於債券,實際上是借錢給發債機構。市場或會將債券稱為“票據”,雖然名稱不同,但所指的是同一類債務工具。

 

債券的種類

企業債券:由企業或其附屬公司發行的債券,目的是為業務活動籌集資金。

政府債券:由政府發行的債券,一般視為風險較低,因為政府違約的可能性相對較低。

永續債券:不設到期日,但會定期及持續派付利息。

可贖回債券:發債機構有權在債券到期前提早贖回債券。

可售回債券:持有人有權按預定價格向發債機構售回債券。

可換股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債券轉換為發債機構或某相關公司的指定數量的未發行股份。

可交換債券:持有人可以債券換取發債機構或某相關公司持有的股份,該等股份可以是任何機構的已發行股份。

資料來源:投資者教育中心

 

為何投資債券

  • 投資回報比一般銀行存款產品高,可享較高收益
  • 穩定的現金流來自於可預計的債券利息收入
  • 投資風險通常低於股票,具備分散風險的功能
  • 不需持有至到期,可在二級市場以場外交易的方式作買賣,靈活度高
  • 備有多種發行貨幣及覆蓋不同年期,切合不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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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涉及風險,投資者應細閱基金的發售文件以獲取進一步資料及了解有關投資於新興或發展中市場所涉及之額外風險。基金的股份或單位價格及其收益可升可跌, 而過往的表現數據並不預示未來的表現。匯率波動可能降低投資價值、價格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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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業投資者及/或非香港居民 
免責聲明 

本部分所載的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分銷、銷售要約或招攬買入任何證券的要約。 
所載資料僅供香港專業投資者及/或非香港居民使用。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一的第1部份 “專業投資者”指 
(a)認可交易所、認可結算所、認可控制人或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或根據本條例第95(2)條獲認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人;

(b)中介人,或經營提供投資服務的業務並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其他人; 

(c)認可財務機構,或並非認可財務機構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銀行; 

(d)根據《保險公司條例》 ( 第41 章) 獲授權的保險人,或經營保險業務並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其他人;

(e) 符合以下說明的計劃 — 
(i) 屬根據本條例第104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或 
(ii)以相似的方式根據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成立,並(如受該地方的法律規管)根據該地方的法律獲准許營辦,或營辦任何該等計劃的人; 

(f)《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2(1)條界定的註冊計劃,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A)第2條界定的 該等計劃的成分基金,或就任何該等計劃而言屬該條例第2(1)條界定的核准受託人或服務提供者或屬任何該等計劃或基金的投資經理的人; 

(g) 符合以下說明的計劃 ─ 
(i)屬《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第2(1)條界定的註冊計劃;或 
(ii)屬該條例第2(1)條界定的離岸計劃,並(如以某地方為本籍而受該地方的法律規管)根據該地方的法律獲准許營辦,或就任何該等計劃而言屬該條例第 2(1)條界定的管理人的人; 

(h)任何政府(市政府當局除外)、執行中央銀行職能的任何機構,或任何多邊機構;

(i)(除為施行本條例附表5外)符合以下說明的法團 — 
(i)屬下述者的全資附屬公司 — 
(A)中介人,或經營提供投資服務的業務並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其他人;或 
(B) 認可財務機構,或並非認可財務機構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銀行; 

(ii) 屬持有下述者的所有已發行股本的控股公司 — 
(A)中介人,或經營提供投資服務的業務並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其他人;或 
(B) 認可財務機構,或並非認可財務機構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銀行;或 

(iii) 屬第(ii)節提述的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全資附屬公司;或
(j)屬於為施行本段而藉根據本條例第397條訂立的規則訂明為就本條例條文屬本定義所指的類別的人,或(如為施行本段而藉如此訂立的規則訂明某類別為就 本條例任何條文屬本定義所指的類別)在該範圍內屬於該類別的人;